原标题:同情坠亡幼童家长,并不意味他无需谴责 作者:舒圣祥 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 天津两幼童坠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极大的反响。有关孩子父亲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更是直接导致了舆论“打架”。 按照通常的思维,发生这种悲剧,人们首先要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是,该商场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人们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是其他人,那对方应该为过失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到这个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意外事故,而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可能是终生无法走出的阴影。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他也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就难以谴责他?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还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一个人因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生,更要负责养,负责管。但是,从没人考核过这些人为人父母的能力,也没人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哪怕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 让孩子隔着护栏玻璃从四楼往下看,已经是危险行为。而这个父亲居然把孩子抱到栏杆上面趴着看,而且一次抱两个。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无知,太没有安全意识。虽然他是整个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他同时也是这起惨剧的直接酿造者。他应否为此承担刑责?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换个人就可以了,假设他不是孩子的父亲,他还能免责吗? 在欧美国家,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我们同情这个父亲是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滥施同情有时候也会坏事,因为它混淆了是非,把应该交给法律的问题,绕道交给了道德。这是不对的。一个父亲对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错事,围观者首先应该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场,对做错事的父亲予以谴责,而不是站在父亲的立场,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泪。(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