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税年度汇算渠道开通 看看你要退税还是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4-10
《指引》明确,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0日电 10日早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通告称,自4月10日起,为北京市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网页端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北京市税务局提醒,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税务机关将优先处理约定时间段的退税申请。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的纳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常用业务下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按照提示选择“使用已有数据”并进入下一步操作,选择代扣缴单位后,页面会显示2019年度纳税人全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的分项收入;同时显示包括60000元起征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项。

  此前,云南、青海、山西、广西、贵州、大连、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等多地的纳税人,均可通过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远程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今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指引》,年度汇算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指引》介绍,如果本人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本人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本人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指引》明确,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

  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 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指引》介绍,如果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且不符合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补税情形的,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及时补缴税款。具体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需要补税,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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