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都可关联公司起诉同名企业侵害商标权,获赔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02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8

  天眼查A显示,近日,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85065号,原告为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与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可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馥邑公司称,其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对侵害上述商标权利的行为享有独立诉权。被告都可公司在微博平台注册认证“都可饮品官博”账户,在企业名称、微博账户名和发布的微博中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主要标识,足以使人对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该企业名称、微博账户头像和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原告商标权。同时该微博账户发布加盟原告品牌连锁店的虚假宣传,但实际从事其他品牌的连锁经营与授权加盟,以原告的知名度欺骗诱导其他经营者加盟。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是微博的登记方和实际运营方,其为都可公司侵权账户进行认证,使公众增强对侵权账户的信赖,进而使其增加。微梦创科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导致侵权影响扩大,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都可公司自认经营业务包含奶茶,其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都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后使用,且经营业务与原告商标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容易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混淆行为,故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梦创科公司不知道其网络用户涉嫌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在事后已采取必要措施,故不构成侵权。

  一审裁判结果为,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11月19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都可”字样;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钱江晚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本院审核;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000元;驳回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天眼查App显示,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艾喜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